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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终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李加祥诉洪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77号上诉人李加祥,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委托代理人邓云翔,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上诉人李加祥因诉洪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眉行初字第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加祥认为一审裁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及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依法应通过调解或劳动仲裁程序解决,故洪雅县人民政府并无李加祥诉请该政府履行的职责,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对李加祥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处理结果是正确的。李加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缪 泰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