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5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蒋皇星与马文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皇星,马文俊,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5665号原告:蒋皇星。委托代理人:龚靓,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浩然,浙江元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俊。被告: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皇星诉被告马文俊、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皇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皇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皇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蒋皇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