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行审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02行审186号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泗洪县。法定代表人徐建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漪,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法定代表人冯士刚,该总经理。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人江苏泗洪县双沟酿酒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局作出的洪市监案字(2015)326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回对洪市监案字(2015)32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 华审 判 员 吴雪媛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秋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