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23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于秀清与赵国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清,赵国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始文书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3民初783号原告于秀清,住依安县依安镇。被告赵国友,住依安县太东乡。原告于秀清与被告赵国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秀清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现已和解,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原告于秀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于秀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秀清负担。审判员  付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迟鹏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