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包白乙拉与李亮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包白乙拉,李亮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24号申请人包白乙拉,男,48岁,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李亮亮,男,27岁,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无业,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自治县。申请人包白乙拉与被申请人李亮亮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亮亮驾驶的吉J1L0**号小型轿车进行诉前保全,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亮亮,申请人包白乙拉以徐金壮子所有的蒙FQ75**号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亮亮驾驶的吉J1L0**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亮亮,该车扣押期间由现扣地负责人刘青保管,不得将车辆毁损、灭失。二、对申请人包白乙拉提供担保的徐金壮子所有的蒙FQ75**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该车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晓 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阿拉坦高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