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罗福清与罗志清、陈焕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福清,罗志清,陈焕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罗福清,证件号码452527195103070024。被执行人罗志清,证件号码452527194511020064。被执行人陈焕有,证件号码452527194607180011。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执行罗福清申请罗志清、陈焕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被执行人罗志清、陈焕有应协助申请人罗福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手续。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与双方当事人在陆川县房管所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给申请执行人罗福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陆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和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