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镇赉县春龙劳动服务队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春龙劳动服务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45号原告:镇赉县春龙劳动服务队。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春龙劳动服务队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英台采油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赉县春龙劳动服务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连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