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董永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永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917号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24号。法定代表人付增建,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金英,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被告董永旺,男,63岁。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安佳瑞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静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