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隆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小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明,隆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4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明。委托代理人:蒋武君,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县前路。法定代表人:钟振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文春,浙江鑫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小明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2015)台仙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小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小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小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谦审 判 员 徐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郭巧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