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万军与李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万军,李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万军,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馨宇丽都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委托代理人王学宏,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友山,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南环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6502120611.委托代理人丁志娟,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闫斌,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白万军与被上诉人李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546号民事判决;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万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梦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