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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万军与李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万军,李友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2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万军,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住本区馨宇丽都小区A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64********。委托代理人王学宏,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友山,男,汉族,1965年2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南环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22201196502120611.委托代理人丁志娟,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闫斌,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白万军与被上诉人李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7546号民事判决;发回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万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梦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