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傅树生与赵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树生,赵锐,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082号原告傅树生,男,195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林华,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9430-1。负责人朱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世华,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周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覃政,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树生诉被告赵锐、被告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树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