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0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许小军与阳云徕、肖细珍、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小军,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阳云徕,肖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许小军,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法定代表人阳云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宏扬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法定代表人杨晏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东县。法定代表人杨晏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阳云徕,男,196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衡东县。被执行人肖细珍,女,1963年4月24日,汉族,住衡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小军与被执行人阳云徕、肖细珍、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6)湘0406民初2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权利人许小军的书面申请,需对被执行人阳云徕、肖细珍、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钒业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云徕、肖细珍、湖南创大钒钨有限公司、衡阳宏扬钨业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银行存款6144118元;或扣留、提取其6144118元的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永强审 判 员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