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宏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实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彭鑫海借款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宏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实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彭鑫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保101号原告攀枝花市宏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盐边县桐子林镇橄榄路南段379号。被告四川中实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西海岸商城。被告彭鑫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宏嘉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实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彭鑫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中实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龙洞石灰石矿采矿权予以扣押。扣押期间,不得办理转让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心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