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3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吴壮壮与张生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壮壮,张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33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吴壮壮,男,199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邱县。被执行人张生民,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馆陶县。吴壮壮与张生民交通肇事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吴壮壮之前已提出执行申请,我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执行案。本案属重复立案。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壮壮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金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高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