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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6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剑雄与深圳市天顺天意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剑雄,深圳市顺天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61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剑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顺天意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起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新国,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剑雄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顺天意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意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诉人刘剑雄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剑雄上诉请求: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刘剑雄的证据足够证明刘剑雄与顺天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顺天意公司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剑雄在仲裁阶段当庭确认是由李银芳招聘、工资也是由李银芳核算后发放,在原审法院庭审阶段,刘剑雄提出当时招聘的人员有四人,且其工作是由顺天意公司员工安排,但刘剑雄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刘剑雄所驾驶的车辆系李银芳出资购买并实际使用,并挂靠深圳市安鹏货运有限公司,司机由李银芳招聘、安排工作及发放工资。故,刘剑雄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与顺天意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刘剑雄要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解雇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刘剑雄的上诉主张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剑雄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