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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香葛申请执行某某区某某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香葛,某某区某某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31号申请执行人徐香葛,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区双合村5组。被执行人某某区某某乡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梨民初字第24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香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某区某某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扣划,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执行标的2660.00元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富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云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