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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刑更1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罪犯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76号罪犯XX,男,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36624元。因民事判决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XX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XX、赵树斌和吴伟、魏和平(均已判刑)在中山市三角镇金三角成衣有限公司务工期间,常遭工友被害人徐继苗欺负和殴打。2000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XX、赵树斌与吴伟、魏和平在该公司员工宿舍302房再次被徐无故殴打后,遂密谋杀害徐继苗。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树斌和吴伟到该公司的厨房各拿了一把菜刀,被告人XX和魏和平在302房��拿了一支铁水管,来到徐所住的301房,乘徐熟睡之机,被告人XX、赵树斌及吴伟、魏和平使用菜刀和铁管向徐的头部、身体乱砍、乱打,致徐死亡。随后,被告人XX、赵树斌和吴伟、魏和平一起用菜刀将徐继苗的头部砍下,并将尸体运至该公司厨房后面的下水道里藏匿。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XX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保护胶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63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