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比其格图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民终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桂茹,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比某某。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5年1月8日,比某某、王某某经介绍人刘长民介绍,登记结婚。王某某向比某某索要彩礼款50000.00元,婚后,比某某、王某某在一起生活了二个月,双方产生矛盾,比某某诉至本院。原审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敬互爱。本案中,比某某、王某某因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不注重培养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比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该院应予准许。比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王某某向比某某索要彩礼50000.00元的行为,给比某某造成生活困难,理应酌情返还。判决:一、准予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二、王某某返还比某某彩礼款3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宣判后,王某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比某某给付王某某彩礼款共计30000元,而不是50000元。婚后租房王某某支付租金10000元,其余款已用于双方生活支出。另原判对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未予认定和返还错误。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比某某要求王某某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并判令比某某返还王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比某某答辩服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比某某、王某某经刘长民等人介绍,订立婚约后,比某某通过介绍人刘长民给付王某某彩礼款50000元的事实,刘长民出庭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王某某主张收到比某某给付彩礼款30000元,除其自己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不予支持。关于比某某、王某某婚后租房所支付的租金。该租金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支出,无论哪一方支付的租金,均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租金不应在彩礼款中扣减。王某某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一审中,王某某对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未提出主张,二审中,比某某对王某某主张的婚前个人财产也不予认可。王某某可依据相关证据,另案主张权利。原判考虑双方结婚时间短,给付彩礼数额较大,造成给付彩礼一方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判决王某某适当返还比某某彩礼款并无不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邮寄费40元,由本案当事人均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书文审判员 张国利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