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刑终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麻小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小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终38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麻小峰,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青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麻小峰犯盗窃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浙01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麻小峰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麻小峰将剩余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卢某1均。原审被告人麻小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麻小峰申��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麻小峰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麻小峰撤回上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6)浙0122刑初10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闫诗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钟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