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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延章与崔光荣、郭世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章,崔光荣,郭世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章,男,1956年5月28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崔光荣,女,1947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郭世信,男,1951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尚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3000元,余款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