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赵一×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赵一×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1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绰号“小黑”),农民。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永奇,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祥,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一×,农民。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赵一×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2月28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刘永奇、刘祥,被告人赵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赵一×以送被害人吴××回家为由将被害人哄骗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家园3-3-102室6号房间,随后被告人张××伙同赵一×趁被害人吴××酒醉之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吴××发生性关系。案发当日,被告人张××、赵一×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赵一×犯强奸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张××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被告人赵一×供述在被告人张××强奸被害人时,自己并没有压制被害人,只是躺在被害人一侧,想稍后强奸。后来发现被害人下身流血,就放弃强奸。之后,房东报警,其在现场等候。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属于临时起意,没有暴力行为,主观恶性小,系自首。2.被告人张××归案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0时许,被告人张××、赵一×将与其喝酒后的被害人吴××带至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家园3-3-102室6号房间。被告人张××、赵一×强行将被害人的衣服脱掉,后被告人赵一×在被害人一侧强行压制住被害人,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吴××发生性关系后离开。之后,被告人赵一×意欲强奸被害人吴××,见到被害人下身流血后放弃强奸。在房东报警后,被告人张××、赵一×在赤龙家园3-3-102室6号房间等候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张××已赔偿被害人吴××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陈述,证实我与被告人张××、赵一×喝完酒后,被他们带到了一个出租屋内。后被二人强行脱掉衣服,后被告人赵一×压制住我,被告人张××将我强奸,期间有一人在录像。被告人张××强奸后和录像的人离开,被告人赵一×也想强奸我,但他看到我下身流了好多血后就停止了。后来房东报警,赵一×被当场抓获。2.证人郭××证言,证实2015年10月10日1时30分左右,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家园3-3-102室6号房间,一位女性被害人让我报警,随后警察就把两个男的和女被害人带到了派出所。3.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张××、赵一×实施强奸的现场情况。4.微信聊天截图、证人任××、崔××、赵二×证言,门诊病历、情况说明、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赵二×的手机一部扣押在案。6.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张××强奸被害人吴××,被告人赵一×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情形。7.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吴××辨认出被告人张××、赵一×及赵二×。8.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赵一×于2015年10月10日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赤龙家园3-3-102室6号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9.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张××、赵一×无前科证明。10.赔偿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赔偿被害人吴××经济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1.被告人张××供述,证实被告人赵一×在一侧控制住被害人吴××,我将被害人强奸的事实。之后,被告人赵一×也意欲强奸被害人。后房东报警,我和被告人赵一×归案。12.被告人赵一×供述,其供述在被告人张××强奸被害人时,自己对被害人没有强迫压制的行为,只是想在被告人张××强奸完被害人后实施强奸,但当看到被害人下身流血时就放弃了强奸。在问被害人要T恤时发生了争执,打了被害人嘴上一拳。后来房东报警,我和张××被带到派出所。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赵一×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当中,被告人张××与被告人赵一×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一×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自动投案,但被告人赵一×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考虑到被告人赵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事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被告人赵一×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翁长来人民陪审员 韩恩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饶炎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