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杨积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杨积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怀宁县。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杨积贤,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1、没收被处罚人杨积贤违法所得1000吨×20元/吨=20000元;2、对被处罚人杨积贤违法所得处以40%的罚款:20000元×40%=8000元;以上二项合计共对被处罚人杨积贤以20000元+8000元=28000元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执行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怀宁县洪铺镇冶塘村丰塘组村民杨积贤非法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27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被处罚人杨积贤违法所得1000吨×20元/吨=20000元;2、对被处罚人杨积贤违法所得处以40%的罚款:20000元×40%=8000元;以上二项合计共对被处罚人杨积贤以20000元+8000元=28000元的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怀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丁 渺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