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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桐庐百胜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桐庐百胜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袁烝,胡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迎春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84359610-5。法定代表人俞小河。被执行人桐庐百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89号,组织机构代码097042695。法定代表人胡树根。被执行人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229、231、233号,组织机构代码662304679。法定代表人袁烝。被执行人袁烝,女,1975年9月1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胡伟东,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桐商初字第20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案款19410199.51元及利息,并承担申请费138261元、执行费868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家景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迎春南路279号桐庐立山国际中心203、204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桐房权证移字第××、12××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桐土国用(2013)第0142085号、(2015)00101597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 水执 行 员  王 杰执 行 员  丁正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