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长保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长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1097号罪犯马长保,男,1966年11月3日生,彝族,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10月26日作出(2007)红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长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长保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9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6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长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4次裁定共减刑四年零二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长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