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薛松雅与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松雅,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944号原告薛松雅。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松雅诉被告河南勤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薛松雅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松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松雅撤回起诉。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