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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纠托与乃公尔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纠托,乃公尔聪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5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纠托,女,彝族,1970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吉地里日,男,彝族,1968年5月3日出生,系张纠托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乃公尔聪,男,彝族,1968年7月17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纠托因与被申请人乃公尔聪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川凉中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纠托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邓军审 判 员  谯斌代理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