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72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63年4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阳西县,汉族,初中文化,泥水工,住广东省阳西县织篢镇苏村村委会苏西村塘园**号。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贻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红色125男装摩托车(车牌号:粤Q×××××)由阳西县织篢镇兴华路立记饭店门口出发,沿兴华路行至兴华路与325国道交汇路口附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陈某驾车时的酒精浓度为8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酒精检测、现场检测报告、车辆信息、驾驶资格查询、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陈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合理恰当,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