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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韩美玲与刘东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美玲,刘东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财保46号申请人韩美玲。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宋献林。被申请人刘东虎。申请人韩美玲与被申请人刘东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美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常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