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右法执字第000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乌云格日乐与李艳梅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云格日乐,李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右法执字第000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乌云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被执行人李艳梅,女,现住巴林右旗宝日勿苏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07)右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李艳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艳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艳梅在中国邮政储���银行62218819000531873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13.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