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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特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51)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126号申请人:王某,申请人:何某甲,申请人:何某乙,申请人:何某丙,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虞宣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某、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继承权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经金东区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某、何某乙、何某丙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何孙山在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账号是101003036645657)内存款的法定继承。二、被继承人何孙山在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合作银行(账号是101003036645657)内存款由申请人何某甲继承。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申请执行时效两年代书记员 王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