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强与吴清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强,吴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456号申请执行人郑强,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吴清华,女,1972年3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郑强与被执行人吴清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871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吴清华应给付申请人郑强本金一百万元、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该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强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清华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封其名下房屋一套,后案外人北京黑坨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房产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现正在审理中。被执行人吴清华名下无机动车、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清华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郑强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郑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吴清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郑强发现被执行人吴清华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吴清华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代理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英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