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刘文信与王衍超、师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信,王衍超,师传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4民初423号原告刘文信。被告王衍超。被告师传秀。原告刘文信诉被告王衍超、师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长河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信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以家庭生意急用为由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被告王衍超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还清。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计3520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衍超、师传秀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8日被告王衍超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被告王衍超出具借款协议约定,月息2分,借款时间自2013年10月28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满本息一块还清,如期满还不上按借款总数的20%交违约金,再还不上用王衍超的轿车鲁A×××××号顶债,债还清后车退给王衍超。借款到期后被告王衍超分2次偿还利息3000元,其余借款本息至今未还。被告王衍超、师传秀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款协议、结婚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王衍超在原告处借款2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款协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借贷事实成立。被告王衍超逾期未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月息2分于法自据,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按借款总数20%交违约金及用车顶债,予法相悖,不予支持。被告师传秀与被告王衍超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师传秀应对该债务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衍超、师传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文信借款2万元,并自2013年10月28日起按月息2分计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被告王衍超已支付的利息3000元于执行时扣减)。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王衍超、师传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照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蔡长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 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