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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杨滨然与昌黎县人民政府、昌黎县大蒲河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滨然,昌黎县人民政府,昌黎县大蒲河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1140号原告杨滨然,农民。被告昌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昌黎县城郊区姚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赵青英,该县县长。被告昌黎县大蒲河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昌黎县大蒲河镇张家庄村。法定代表人张兴海,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滨然与被告昌黎县人民政府、昌黎县大蒲河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滨然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滨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滨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秀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