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行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朱萍华、陈耀良等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萍华,陈耀良,的行政起诉状以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3行初100号起诉人朱萍华。起诉人陈耀良。起诉人的行政起诉状以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太仓市浮桥镇人民政府为被告,请求事项为:“依法确认被告不安置宅基地的行政不作为为错误,并判决被告为原告安置宅基地。”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我院管辖张家港市、太仓市、姑苏区(市级机关除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但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行政管理、城建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并不纳入集中管辖范围,故我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且本案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实质是对2003年的一份《拆迁补偿协议》的争议,属于民事合同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萍华、陈耀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