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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1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1财保32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街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741534464X。法定代表人孔双珠被申请人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邓庄乡苏闸村西106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窦建国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建国路668号。法定代表人刘军申请人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绿色大地食品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4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石家庄市金地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桥东区大径街92号鼎嘉府邸五区一、二层商业,建筑面积2212.48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杨 晋代理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