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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肖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昊,肖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510号申请执行人吴昊,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肖湘艳,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肖湘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肖湘艳偿还申请人吴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