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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6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梁玉江与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玉江,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6560号申请执行人梁玉江。被执行人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193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梁玉江与被执行人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提级执行,根据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晓刚执行员  李守贵执行员  闫秋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