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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字1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许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字1856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维军,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