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与佟明祥、刘志友、贾云财、宁希军、郄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佟明祥,刘志友,宁希军,贾云财,郄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大同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利勇。被执行人佟明祥。被执行人刘志友。被执行人宁希军。被执行人贾云财。被执行人郄占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效限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泽军审判员 于振龙审判员 张江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广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