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贤亮与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贤亮,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489号申请执行人:王贤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凌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贤亮与被执行人宣城市申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置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申龙置业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贤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款831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9元,并承担执行费1161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申龙置业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3150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