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郭海成、胡洁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被执行人:郭海成。被执行人:胡洁艳。被执行人:郭海东。被执行人:林疏影。被执行人:黄建海。被执行人:黄建义。被执行人:林珊瑚。被执行人: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郭海东。被执行人: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海鸥。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369223.84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郭海东名下坐落于锦绣路银都花苑现代15幢402室的房产已查封,因设有抵押,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浙C×××××、浙C×××××、浙C×××××、浙C×××××)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4月29日,被执行人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369223.84元及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7392元及执行费5438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郭海成、胡洁艳、郭海东、林疏影、黄建海、黄建义、林珊瑚、温州市科信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宝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3执5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张清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季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