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甘照国申请执行吴文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照国,吴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甘照国,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文明,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甘照国申请执行吴文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文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文明所有的房屋过户给申请人甘照国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华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冠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