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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石洁与梁晓君、吴文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洁,梁晓君,吴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24执619号申请执行人:石洁。被执行人:梁晓君,(身份代码:330624196812284799)。被执行人:吴文琴。申请执行人石洁与被执行人梁晓君、吴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2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梁晓君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吴文琴在茶亭社区上班,工资1500余元,尚需承担女儿的生活费,房产已被抵押、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车辆被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洁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24执6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华审判员  陈金永审判员  蔡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