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彭雄亮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75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1月19日出生,湖北省洪湖市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2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与林剑锋、朱继兵、卢生国、刘志强、刘辉春、杨其书、方凤翔、徐艾军(后八人已判决)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水坑三村142栋一麻将馆二楼开设赌场,该赌场以“三公”的方式供人参与赌博,每次赌注为50元到100元不等,不设封顶。其中彭某某、林剑锋、朱继兵、卢生国、刘志强、刘辉春、徐艾军为该赌场股东,杨其书、方凤翔为该赌场发牌及抽水人员,每次抽水100元、200元、500元不等。2015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赶赴上述赌场,抓获朱继兵、卢生国、刘志强、刘辉春、杨其书、方凤翔、徐艾军及涉嫌参赌人员32人,其余人趁乱逃脱。2016年3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彭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惠红(兼)书 记 员 彭 琰第3页共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