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7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江美英与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严炯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美英,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严炯,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7617号原告江美英,女,197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王全荣,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严炯。被告严炯,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王磊,男,196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美英诉被告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严炯、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美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严炯、王磊价值人民币13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源晟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严炯、王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