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田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天柱、云天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田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天柱,云天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田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余佳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天柱,男,汉族,1978年7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城镇。被执行人云天史,男,汉族,1985年8月(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现住三亚市崖城镇。关于海南田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邦公司)与云天柱、云天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天柱、云天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邦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田邦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天柱于2016年4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共支付455252元,以此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2015年5月12日、2016年3月18日、2016年4月27日向申请人支付155252元、80000元、150000元、70000元。所欠款项455252元已支付完毕。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雄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江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