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孟庆军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200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孟庆军,曾用名孟庆亮。2007年12月14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3月29日作出(2007)衡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庆军犯抢劫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其为累犯。本院于2014年8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212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6年4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200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庆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数罪并罚、累犯及全案情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庆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审 判 员 王国恩代理审判员 杨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丽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