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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刚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1309号罪犯陈刚,曾用名陈兴刚,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现存于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的作案工具V12手机和lenvo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曾经本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共计二十八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20年7月2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八年零五个月,剩余刑期四年零三个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陈刚表现一般,需进一步改造,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陈刚假释的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刚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艳审 判 员  马亚东代理审判员  赵 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