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龚跃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跃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1011号罪犯龚跃飞,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跃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被告人龚跃飞及同案(共三人)向被告人钟某退赔人民币4800元,责令被告人龚跃飞及同案(共四人)向被告人刘某退赔人民币29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2月27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做到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虽有违规行为,经教育后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态度端正,及时完成作业。服从管教,配合治疗。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8.2分。2015年1月6日因在民警处理过程中顶撞民警,不听劝止扣3分,2015年9月5日因对他犯有推搡行为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跃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跃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