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志豪与张建军、祁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豪,张建军,祁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09号原告姚志豪。被告张建军。被告祁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豪与被告张建军、祁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姚志豪负担。审 判 长 蒋 玲 芳人民陪审员 夏嘉玲人民陪审员陈二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