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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姚志豪与张建军、祁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豪,张建军,祁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709号原告姚志豪。被告张建军。被告祁红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志豪与被告张建军、祁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姚志豪负担。审 判 长 蒋    玲    芳人民陪审员 夏嘉玲人民陪审员陈二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眭         艳 关注公众号“”